建筑学院前工院展厅用管理办法

建筑学院前工院展厅用管理办法


建筑学院前工院展厅使用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 

第一条  前工院展厅(本文下述展厅均指前工院北楼一层展厅)是学院进行教学、展览活动的公共场所,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,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

第二章 前工院展厅的管理

第二条 展厅由建筑学院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,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前工院展厅使用用途,不得擅自使用前工院展厅。

第三条 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展厅相关设备的维护与管理。

第四条 展厅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对展厅内的空调、灯具及教学设备的安全负责,发现问题及时到学院行政办公室报修,对损坏、丢失展厅设施者,应由个人或其所属部门照价赔偿。

第五条 展厅使用者要爱护室内设备,不得乱拆乱卸、乱涂乱画,以保证后续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
第六条 使用展厅的同学,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。不得携带违章电器进入展厅,不得饲养宠物,注意公共卫生、预防火灾;不得在教室内吸烟,随地吐痰,乱丢果皮、纸屑等杂物,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。

第七条 展厅管理人员有权对展厅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对未按要求使用展厅的,应立即终止其违规行为,直至终止使用。

 

第三章 展厅的借用

第八条 期中与期末集中评图,由分管教学的副系主任提前十个工作日把时间安排报行政办公室,使用前安排联系人办理借用手续;展览与其它活动需由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,写清使用时间、用途、使用人及联系电话,到行政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。教室管理人员与借用人一起检查展厅相关设备,确认完好后将钥匙交于借用人。

第九条 已借用的展厅,如遇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活动,以学校、学院活动为主,必要时暂停使用。

第十条  如已借用展厅的使用者,不需使用全部区域,允许后续借用者在前者使用期限内共同使用,使用区域通过自行协商解决。

第十条 展厅使用结束后,使用者应及时撤走非展厅物品(如模型、器械等),并对展厅卫生、相关设备进行检查,确保卫生整洁、设备完好后,交学院行政办公室检查验收。对未能及时撤走的非展厅物品,行政办公室将统一清理,以便后续使用者能正常使用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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